眾所周知,判例法不是中國的法律淵源,中國是成文法或可說成是制定法的法律淵源形式,但在當今中國,判例案件相對于其他類似案件,在法院審理時,具有一定的“說服力”。判例法雖不能對法院審理相同或類似案件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會造成一定影響,給法官以一定的借鑒。
北京清華附中坍塌事故、江西豐城電廠倒坍事故和上海“11·15”特大火災事故這3起案例頗具代表性,時間相隔較遠,傷亡最重,前者是事故等級中的重大事故,后兩者為特別重大事故。國家最高領導人都作出了重要批示。這些案件的共同特點是:群死群傷,社會影響惡劣。這是國家法律所不允許的。
本文將通過對上述國內頗有代表性的判例案的詳細分析,闡明監理人員在工作中如何防范法律風險,以期盡可能地避免或免除自身在事件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判例案分析
對于案例內容,本文不作詳細介紹,只摘取其中涉及監理方面的重要內容,以及對監理人員的判決結果、依據等。各案例詳細內容,請讀者自行查閱相關文件。
1.3上海“11·15”特大火災事故案
法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總監理工程師有期徒刑5年,安全監理工程師有期徒刑2年。
1.3.1事故責任分析
監理人員工作失職。電焊工違規作業,監理應至少檢查一下其是否持有特種作業證。事實上,此電焊工為無證作業。
1.3.2判處依據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32條規定,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2、監理工作風險認識與防范重點
上述判例分析表明,只有詳細地對現場施工監理工作進行風險識別,識別出風險點,才能有效做好防控工作。監理風險識別涉及人、錢、總監和政策法規這4個因素,而它們之間是相輔相成的,既相互獨立又有關聯。
3、監理人員該如何做
根據判例,我們找到了監理工作控制風險的關鍵點:人員、審批、復核、指令、數據。
監理工作始終遵循PDCA(P—計劃、D—執行、C—檢查、A—處理)動態控制原理,不斷形成一個又一個閉環,并逐步上升提高。
在“三控兩管一協調一履責”的監理工作中,協調是關鍵。雖然監理在工程項目中處于弱勢——費用低、人員少,但責任重大,任務艱巨,并承擔著高風險。因此,監
理在協調工作中要學會借力打力,包括依據法律法規,借助建設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的力量,對施工單位的違法違 規作業提出強烈的整改指令。建設單位是監理的后盾,倘 若建設單位不支持監理工作,監理則寸步難行。好在國家 也意識到這點,出臺了相關政策,明確了建設單位對工程 質量和安全承擔首要責任。此外,監理還可以向上級主管 部門匯報,指正相關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4、結語
變革帶來機遇,但機遇始終與風險并存。風險無處不在,時刻以判例案警示自己:高標準,嚴要求。
監理不應小看日常平凡的監理工作,其日積月累,既可過濾風險,又能積累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