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水利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建人規〔202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局)、交通運輸廳(委、局)、水利(水務)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委、局),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為統一、規范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設置和管理,現將《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建設部、人事部《關于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通知》(建監〔1996〕462號)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2020年2月28日
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充分發揮監理工程師對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的監督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監理工程師,是指通過職業資格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后從事建設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設置監理工程師準入類職業資格,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
凡從事工程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配備監理工程師。
監理工程師英文譯為Supervising Engineer。
第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制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并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與監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與監管。
第二章 考 試
第五條 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
第六條 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設置基礎科目和專業科目。
第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牽頭組織,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參與,擬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基礎科目的考試大綱,組織監理工程師基礎科目命審題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擬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業科目的考試大綱,組織監理工程師專業科目命審題工作。
第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審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和考試大綱,負責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對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確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標準。
第十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有各工程大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或高等職業教育),從事工程施工、監理、設計等業務工作滿6年;
(二)具有工學、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工程施工、監理、設計等業務工作滿4年;
(三)具有工學、管理科學與工程一級學科碩士學位或專業學位,從事工程施工、監理、設計等業務工作滿2年;
(四)具有工學、管理科學與工程一級學科博士學位。
經批準同意開展試點的地區,申請參加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第十一條 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或電子證書)。該證書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專業類別分別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用印,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學歷、從業經歷等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資格條件的審核。對以賄賂、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三條 國家對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執業注冊管理制度。取得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且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的人員,經注冊方可以監理工程師名義執業。
第十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照職責分工,制定相應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并監督執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專業類別分別負責監理工程師注冊及相關工作。